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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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子香選任辯護人林秉彝律師被告楊詩平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卓子香、楊詩平分別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卓子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楊詩平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更正為「卓子香、楊詩平分別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卓子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楊詩平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漏列「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沒收」,茲因發現有誤,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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