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44號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水成 、 邱秀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分別提出債務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邱水成、邱秀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到期日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