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 王錫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江秋琴 │聯邦商業銀│106年7月2日│12,810元│UA0000000│││││行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