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康黃美淑 被告 周瑞慶
陳若慧 陳延浩 王奕捷 (原名 陳敏捷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朝勝 (原名 張華偉黃文宏 (原名 黃姜隆吳丞豐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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