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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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3號債權人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進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500元、提出債務人林進章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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