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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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訴人 林福基 被上訴人 褚鴻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