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聲請前2年之收入狀況(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數額為23,000元,高於每月收入21,000元,顯然聲請人尚另有收入可供運用,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所有收入來源)。
二、提出聲請人與前配偶 蔡賢慶 之離婚證書正本,並說明有無約定前配偶每月是否須支付贍養費及子女之扶養費﹔如有,則金額各為多寡。
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帳號自96年1月迄今之提存款明細(須有每筆提存款、匯款或轉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