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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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張伯修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以府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第七條董事會之職權事項,增列第二款章程之修釘訂事項;及第三款財產之處分事項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