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三七號
原 告 丁○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CASIO牌,型號PV-170D之PDA壹台。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與原告訂購「浪漫人生電腦分期專案」,
並於訂購時獲贈CASICO牌,型號PV-170D之PDA一台,原告並已委託
上大郵通公司寄達被告位於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六樓住處,
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辦理退貨並解除契約,但未將贈品一併返還,依民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返還義務,進而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返還原
告所有之上開PDA一台,備位聲明則主張若被告無法返還上開PDA,則應返還其
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