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