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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