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條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之計算期間,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