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黃薈玲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蔡翠芳 訴訟代理人 曾碩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財團法人 張榮發 基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14日│10,000元│HB0000000│││會│民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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