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蕭良 被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惇 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依雙方簽訂之「倉儲配送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物流服務費用新臺幣85萬8,177元,而系爭契約第13條第2項既明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卷第3頁),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乙節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