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余冠萱 (即 曹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3│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