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楊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27,105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27,358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31,469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45,971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51,190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629,526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74,018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83,843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91,452元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0536元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1,836元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