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許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21,10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2369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31,957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479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531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6908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71,130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83,146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92,29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02,509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4,104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24,035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3552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142,191元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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