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蔡子弦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怡和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