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廖政豪 被告 朱觀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