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張予媃
被   告  江少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3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紫凌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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