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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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債權人賴俊誠上列債權人賴俊誠因與債務人曹偉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俊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其請求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