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谷生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
人之債權經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債權讓與情事,惟相對人已遷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予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法院始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
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
公示送達之聲請。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谷生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惟聲請人並未提出「長谷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與「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
司之證明文件及送達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谷生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
與退回信封。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然聲請人於105年3月4日收受後,僅分別提出送達長
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影本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本院於105年4月26日再次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
陳報聲請公示送達之相對人究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或是「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兩者為同一公司請
提出證明文件;如為不同公司,亦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詎聲
請人於105年4月29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有本院105年3
月1日雄院隆民雄三105司雄聲29字第004037號函、105年
4月26日雄院隆民雄三105司雄聲29字第008451號函及送達
證書二份附卷可稽。則相對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谷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即屬未定
,自難認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是以,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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