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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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6號原告AW000-A10947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鄭宇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