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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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 律師
林盛煌 律師 郭大維 律師被告 劉昌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571 號(110.01.14)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 號裁定(111.04.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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