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再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1至90號
109年度聲再字第209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如附表一、二「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失業8年,無固定資產,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應准予訴訟救助之事由,惟如附表一、二「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未斟酌,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伊補繳抗告費、駁回伊抗告、異議,爰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對於附表一「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63至71、105至113、127至135頁),惟各該確定裁定係命聲請人補正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如未表明再審事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如附表二編號1「原確定裁定」欄所示⑴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異議駁回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補費裁定提出異議,因該補費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自無從提出異議等語,認聲請人之異議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異議(見本院卷第15頁),於法核無違誤。聲請人固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惟核其再審聲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均係陳述其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應予暫免徵收抗告費,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對於該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未予敘明,依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聲請人固就如附表二編號1「原確定裁定」欄所示⑵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抗告駁回確定裁定及編號2至8「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17至61、73至103、115至125頁),惟上開確定裁定均係以聲請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因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後,聲請人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認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等情,有上開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41、51、61、81、93、103、125頁),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聲請人恝置前述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之事實不論,猶執前詞,主張其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應予暫免徵收抗告費,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云云,指摘上開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於如附表一、二「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⑴之再審不合法,如附表二編號1⑵及編號2至至8之再審顯無理由,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朱慧真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珮茹附表一:
編號聲請再審本院案號原確定裁定相對人再審法律依據1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5號(本院卷第63至71頁)本院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4號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2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9號(本院卷第105至113頁)本院109年11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00號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3109年度聲再字第209號(本院卷第127至135頁)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聲字第211號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附表二:
編號聲請再審本院案號原確定裁定相對人再審法律依據1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1號(本院卷第3至30頁)⑴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異議駁回)⑵本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5號(抗告駁回)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2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2號(本院卷第31至42頁)本院109年7月2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6號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3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3號(本院卷第43至52頁)本院109年10月2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6號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4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4號(本院卷第53至62頁)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7號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5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6號(本院卷第73至81頁)本院109年11月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4號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6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7號(本院卷第83至94頁)本院109年9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6號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7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8號(本院卷第95至104頁)本院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97號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8109年度勞再抗字第90號(本院卷第115至126頁)本院109年11月2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00號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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