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五七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移送人SUNTIWI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南警刑社維字第九三○○○二八○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SUNTIWI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二十二時許。
(二)地點:苗栗市○○路○○○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在上開時地與人姦、宿。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SUNTIWI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 謝國銘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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