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孟維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54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6月22日下午3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新臺幣)││(年息)│
├─────┼─────┼──────────────┼─────┤
│1│貳萬捌仟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14.82%│
││陸拾陸元│至清償日止││
├─────┼─────┼──────────────┼─────┤
│2│貳萬玖仟玖│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14.90%│
││佰肆拾陸元│至清償日止││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