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再興
張景被告 許川興
王春桂 上列被告許川興因被訴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王子榮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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