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王蔡碧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曾文林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1820元(計算式:589,172-127,352=461,820),應徵再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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