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莊惟臣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可參。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於北屯區之住所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8年8月27日,該送達應經十日始發生效力,亦即自108年9月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是其異議期間20日,應於108年9月26日24時屆滿,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8年10月7日始提出異議,此有民事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顯逾首揭規定之法定期間,是其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