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 吳文郁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或名稱,亦未記載真正住所或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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