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五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