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珠 、 蔡文榮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