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 李清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群股份有限公司陳虹伶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柒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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