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330號原告 郭彩蓮 被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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