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參玖 )沒收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一、送鑑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奧地利GLOCK廠製19型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之來復線,槍號已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研判為"BCC675",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3顆(試射3顆),均認係口徑9mm之制式子彈(彈底均標有"ACP9mm"字樣),均認具殺傷力,茲有該局86年11月11日刑鑑字第75141號鑑驗通知書書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制式手槍1枝,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依法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前開已試射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之制式子彈3顆,業經實際試射而耗損,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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