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22號上訴人乙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立展當舖因94年度訴字第172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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