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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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孫名商 相對人 楊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2月2日,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因相對人於9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400,000元,借款期間共計20年,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1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12,308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放款主檔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劉厝│玉山│171-4││109.22│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578│嘉義市自│嘉義市劉│住家用鋼│54.7│54.7│52.7│25.7│18│陽台│11│平│全部│││││強街256│厝段玉山│筋混凝土│5│5│1│5│7.││.5│方││││││號│ 小段 171-│造4層│││││96││7│公│││││││4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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