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告丙○○
乙○○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新越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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