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貸款)關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臺外幣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5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算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
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抵押權人先行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世宗,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劉世宗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計3,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5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73,7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大德││0000-0000│415.35│36分之2│├─┼───┼────┼───┼───┼──────┼─────┼──────┤│2│臺中│潭子區│大德││0000-0000│52.4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89│地號:臺中市潭│住房、停車空間、│總面積:145.34│陽台:9.32│全部│││-00○○○區○○段0286│機械室│一層:44.32│雨遮:2.50│││││-0000│鋼筋混凝土造│二層:42.37│││││├───────┤層數:4層│三層:41.07││││││臺中市潭子區潭││四層:17.58││││││富路3段3之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