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胡淑芬 代理人 蕭淳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8月2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林俊秀、 彭偉之 ,分別於⑴民國103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6,425,083元,⑵民國10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1,574,917元,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0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451,30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後壠子││0000-0000│1199.00│10000分之411│├─┼───┼────┼───┼───┼──────┼─────┼──────┤│2│臺中│西區│後壠子││0000-0000│13.00│10000分之41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626-│地號:臺中市西│商業用│總面積:904.27│陽台:18.75│全部│││0○○○區○○○段0097│鋼筋混凝土造│十層:815.16││││││-0000│層數:13層│夾層:89.11│││││├───────┤│││││││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一段728號││││││││10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2200.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