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12號聲請人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謝諒獲(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