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3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今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范揚田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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