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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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29號聲請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陳靜芬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