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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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何台桂曾進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再審之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何台桂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再審被告曾進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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