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008號債權人 古秝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曾勝昌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繼承人曾勝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七、本件債務人即支票背書人與他案債務人即支票發票人楊桂芳釋明文件(支票、退票理由單)相同,為同一債權,請敘明為何重複、分別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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