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5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