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以下空白│││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98年10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425號│497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1號│98年度港簡字第169號│││實├───┼─────────┼──────────┼──────────┤│審│判決│98年9月28日│98年11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81號│98年度港簡字第169號│││決├───┼─────────┼──────────┼──────────┤││判決確│98年10月22日│98年12月15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第2273號│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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