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六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秀緞 被告 古雲富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143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