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施美慧 被告 鄧淑如 訴訟代理人 余致蓁
之4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淑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新臺幣100,
000元之精神慰藉金,其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外,另請求回覆名譽之措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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