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學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
謝瓊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2月13日起」應更正為「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10年2月13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10年2月13日起」誤載為「「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2月13日起」,觀諸裁定全文,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